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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农业需要各类人才:农村户口通知,一个不存在的伪命题

2024-12-02 00:00    来源:知乎  点击量:268  评论(0人参与)
 

自然人因出生、婚姻等法律事实而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丧失也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例如,村民因获刑不能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同样,村民因户口迁出也不丧失成员身份。以农村户口论身份积极意义在于,推动大规模农业时代早日到来;消极意义在于加剧社会矛盾。大规模农业需要各类专业人士,社会不应讨论一个不存在的伪命题。

正确解读取消农业户口

大规模农业已具备发展条件

大规模农业可以节约成本,或者集约农业用地,因而成为世界现代农业发展的趋势。规模农业不仅能推广现代农业技术的运用,从而提高单位农产品的产量,更重要的意义在于,确保粮食等农产品的安全,从而促进其他行业的发展。例如,规模农业可以实现农产品的安全追踪制度;美国粮食等农产品丰富,价格稳定,其他行业的人可以预期安排生活。

生产方式转变的阻力来源于,旧的生产方式,或者生产习惯,例如,汽车客运影响了人力车载客等;缓解新、旧生产方式的矛盾在于,以国家的形式,或者制度的形式对旧生产方式的群体给予补偿。就我国农业而言,大规模农业已具备了基本条件,一方面,广义的解释农业,可以分散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另一方面,合理安排农村六十周岁以上农民的生活,为大规模农业创造条件。

农业生产是合作化的社会生产,国家对粮食等农产品实行收购价,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供销、信用和消费等也需合作化,否则,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群体收入受到限制。例如,我国化肥、农药供应、农业贷款完全市场化,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农民从事农业生产仅能维持温饱。国家与社会需要从广义上解释农业;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为农业,为农业服务的供销、信用等也为农业;我国宪法的定位也是如此,例如,农业供销合作、信用合作,医疗合作等。

农业合作具有身份性,合作主体吸收非成员参与经营,农业合作可能完全市场化,甚至利用其优势谋取额外利益,如,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后,对农业生产的贷款利息高于商业银行等。农村供销、信用等改制转变了合作的性质,规模化农业经营有了契机;改革进入“深水区”,重构真正的农村供销、信用、消费等合作符合法律规定,重构也是分散直接从事农业人口的过程。

多数人通过《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不能得出农村六十周岁的农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结论,其原因是多数农民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在我国,六十周岁以上人能够评价为“老人”,国家与社会势必要从保护老人的法律中寻找农村老人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收益供农村老年人养老意味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没有被承包的土地经营,或者兴办、举办企业;城镇居民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完全由政府补贴,农村居民养老利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未承包地收益养老符合基本的分配正义。多数人通过《土地管理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未承包地,又通过《社会保险法》认为农民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障实际上是“一叶障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土地管理法》《社会保险法》法律效力等级相同,我国规模农业实际上具备了基本条件。

大规模农业已具备发展条件

亟待转变的观念

大规模农业时代到来,包括农民在内的群体需要转变几个重要的观念,否则,农业户口可能限制着我国现代农业的实现。几个重要的观念具体包括如下:

城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能长期存在;集体经济组织的优越性在于,民主管理模式能够实现。《宪法》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这里的集体经济组织实际上是指城镇、农村所有的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国有企业与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管理的不同在于,国有企业的经营层可以任命,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仅能选举。

城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存在的结论,也为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所确认。该法第五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实施条例删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城市规划区内,为城镇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则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所有的合作经济组织体均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其设立的依据为特别法。城镇、农村合作经济范围广泛。农村合作经济包括生产、供销、信用和消费等合作经济;农村中的消费等合作经济应与城镇合作经济的范围作同等解释,如,农村合作经济也包括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同等解释有利于农村成员从农业生产转换到其他行业;成员身份不变,其收益也可以相互反哺,分配正义得以实现。

例如,参加农业生产的成员可以分配其他合作经济的收益,同样,其他合作经济的成员可以分配农业生产合作的收益。目前的障碍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成员众多,而农村老年人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倘若将农村合作经济视为一个整体,并认识到农村合作经济的设立依据为特别法,其收益分配可以互享、共融,农村合作经济体就不会改制为其他企业。

农村户口通知的评价

以户口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表面上看可以促进大规模农业时代来临,例如,直接从事农业人口减少等。以户口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符合法律规定,例如,《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以户口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仅加剧了社会矛盾,并使农村其他的合作经济与农业生产合作经济“分离”,例如,农村供销、信用合作经济的改制等。

大规模农业是现代化农业、科技农业和协作农业,因而大规模农业需要各类人才。就农业机械化、数字化操作而言,农村六十岁以上的人口显然缺乏能力,如,一般人难以操作无人机播种等;就农业协作而言,社会倘若将农业供销、信用等剥离为非合作经济主体经营,农业生产可能无收益,或者收益微薄。解决现代农业的关键在于,将农村所有的合作经济视为一个整体,并解决农村六十周岁以上的农民社会保险问题。农村户口通知事实上是一个不存在的伪命题,不利于规模农业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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